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市直单位移动电话话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0月10日
市直单位移动电话话费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对通信工具实行规范管理的要求和赣办字
[1999]39号文件精神,针对市直部分单位在执行鹰发[1997]24号、鹰办字[1998]68号、[1999]64号文件中存在的手机话费报销对象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现对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移动电话话费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党政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话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1、在职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月可报销话费300元。
2、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人大、市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市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各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可报销移动电话话费260元。市直副县级行政单位和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可报销移动电话话费200元。特殊岗位每人每月可报销移动电话话费200元。
二、特殊岗位申报移动电话话费的范围及程序
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民政救灾(含军供站)、防汛抗洪、森林防火、新闻等单位的特殊岗位,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申报并经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纪委批准后,可以按规定报销移动电话话费。如因工作需要超标准报销移动电话话费,须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申报并经市委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报销。
三、规范移动电话话费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话费报销范围及标准规范管理。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话费必须分开报销,不准将话费混合使用,凡未分开报销混合使用的,一律按移动电话话费超支论处。对符合规定报销移动电话费用的,一律实行“年度结算、节余归公、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不得将移动电话话费发给个人。
四、凡符合规定报销移动电话话费的领导干部参加抗洪抢险时,每人每月可增报移动电话话费100元。
五、因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给予调整或不再属于移动电话话费报销范围的,一律从其职务或岗位变动的下一个月起调整或停止话费报销。
六、凡违反规定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报销话费或超标准报销话费以及在所属的下级单位或外单位报销话费的,均按赣纪发[1998]2号文件处理;凡弄虚作假报销话费的,按贪污论处。
七、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补充规定精神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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