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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鹰潭市纪委
办理申诉复查案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纪发[2005]6号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现将《中共鹰潭市纪委办理申诉复查案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鹰潭市纪委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

 

 

中共鹰潭市纪委
办理申诉复查案件的暂行办法

  为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党纪案件的质量,规范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申诉复查案件是指按照复查复议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按照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下称再审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必须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二条 办理申诉复查案件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地审查原案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
第三条 纪检机关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信件均应登记。属于本级管辖的申诉案件应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属于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受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申诉信件应及时转办,并在收到申诉信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申诉信件告知书》告知申诉人是否受理或转送的部门。
第四条 由申诉人提起的复查复议案件和再审案件,原则上只对原案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和办案程序审查审核,不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四)、(五)项所列情形提起的再审案件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上级纪检机关认为下级纪检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当,有权直接变更或撤销下级纪检机关作出的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机关变更或撤销。无正当理由,下级纪检机关应当执行。
如果所要变更或撤销的原处分决定是经过了下级党委批准的,上级纪检机关在变更或撤销时必须经过同级党委批准;也可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下级党委自行改变。
第六条 原处分决定变更或撤销后,纪检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被处分人的工作、职务和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七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社会秩序,对违犯纪律和法律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复查复议程序

第八条 申诉人不服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纪检机关申请复查、复议,也可直接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复查、复议。
第九条 各级纪检机关对申诉人首次申请复查、复议的,应当受理,并要及时作出复查、复议决定。
复查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复查复议案件,应当指定原案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承办。审理人员既可以审查审核原案的事实和证据,经分管领导批准,也可以补充调查,收集新证据。
复查复议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决定,特别重大或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复查复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诉人自愿撤诉的,应准予撤诉。申诉人撤诉后,又提出申诉的,符合受理条件的,纪检机关应重新受理。
第十二条 审理复查复议案件,应当找申诉人谈话。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应当将复查、复议决定代拟稿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第十三条 经过复查复议后,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但要做好说服工作;对无理纠缠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再审程序

第十四条 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本级纪检机关已作出决定,但认为处理不当需要重新审理的;
(二)下级纪检机关已作出决定,但上级纪检机关认为处理不当需要重新审理的;
(三)复查复议后,当事人仍不服并提出申诉,经初审,认为确实处理不当,需要重新审理的;
(四)同级党委或上级党组织交办,需要重新审理的;
(五)其它认为需要受理的案件。
第十五条 再审案件受理条件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案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性量纪的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条规不当,定性不准确的;
(四)原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条规正确,但量纪畸重、畸轻的;
(五)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的;
(六)原办案人员在调查、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拟受理的再审案件,审理部门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诉请求、理由和处分决定、复查(复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再审案件条件,决定再审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转办、回复或存档。
对符合再审条件的下级审理的案件,必要时可以责成下级纪检机关再审。无正当理由,下级纪检机关必须重新审理,作出再审决定,并在三个月内上报结果。
再审案件受理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进行全面审查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组重新调查核实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
重新调查时,可以询问原案申诉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按规定调查取证。
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需要时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调查。
第十九条 对再审案件,应制作再审报告。再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案件来源;
(二)原案处理情况、认定事实及适用的条规;
(三)再审简要过程;
(四)再审处理意见;
(五)承办人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条 再审报告经审理室集体讨论后,报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再审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室(申诉复查办公室)要及时制作再审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再审案件,应当在批准再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复杂、疑难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结。

送 达

第二十三条 送达处理决定、复查、复议决定和再审的决定应当直接送交申诉人,并有送达回证,由申诉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如本人不在,可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或者委托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代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拒收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予以说明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复查、复议决定和再审决定如果有变更或撤销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复查、复议案件和再审案件,需要上级有关党组织批复、函复的,其批复、函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案件办理  申诉  复查  暂行办法  通知
抄 报:省纪委, 市委 
中共鹰潭市纪委办公室   2005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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