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对受处分人员回访考察教育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共鹰潭市纪委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回访考察 暂行规定 通知
抄 报: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抄 送:本委(局)领导及各室(中心)
中共鹰潭市纪委办公室 2005年7月5日印发
共印30份
关于对受处分人员回访考察教育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帮助受处分人员正确认识错误,吸取教训,从思想上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协调有关方面尽可能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调动受处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回访工作原则上由给予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其中对于下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也可以由给予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回访。
第三条 回访对象: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但仍在职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受处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回访内容:主要是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对组织处分的意见,认错、改错的具体表现和干部群众的反映。
第五条 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回访时间为处分后一年,其中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之前进行。
第六条 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回访时间与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相同,警告处分满六个月,记过处分满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满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 回访考察教育之前,进行回访的人员应当掌握受处分人员的违纪事实及受处分情况,并注意了解受处分人的其他有关情况,以增强回访考察教育的针对性。
第八条 回访考察教育,除找受处分人员了解情况外,还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听取有关干部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回访考察人员对了解到的情况要注意保密,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汇报,需要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回访考察教育工作结束后,对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受行政处分人员,应当为其及时办理解除行政处分的手续。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 在回访考察教育工作中发现受处分人员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将材料转至案件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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