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纪工委,市直和驻鹰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为提高信访举报质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和参与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现将《关于鼓励实名举报举证试行办法》和《关于实行实名举报反馈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鹰潭市纪委 鹰潭市监察局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中共鹰潭市纪委 鹰潭市监察局
关于鼓励实名举报举证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监督的作用,提高信访举报线索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加大我市反腐败工作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党纪政纪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举报、举证,系指举报人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对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如实以来信、来访、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条 对实名举报举证实行以下承诺:
1、优先办理,快查快结。对实名举报、举证件做到优先登记并送领导阅批,优先落实承办单位和人员,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应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优先转出并提出明确要求,限定其在三
个月内办结。
2、严格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凡实名举报、举证材料,一律作为密件管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举报人姓名或身份,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从严查处。
3、建立信访举报“178”信箱。通过开通免费信箱及领导信访接待日等措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以方便群众举报。
4、及时反馈,双向沟通。采取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将实名举报举证件在办结后10日内反馈给举报人。举报人对超过办理时限得不到答复的,有权要求承办单位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 对实名举报、举证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实名举报举证、经查证属实的,并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被视为举报举证有功人员。对举报举证有功人员均给予奖励,实行一案一奖,一次性发给奖金。奖励办法如下:
1、奖励举报举证经济案件有功人员,按一案认定的违纪金额给予奖励。属法人或集体违纪的,按违纪金额的2%给奖;属个人违纪
的,按违纪金额的4%给奖,最高奖金不可超过1万元。
2、 对举报举证查实的非经济案件或虽属经济案却没有发生追缴违纪金额的举报、举证有功人员,按被举报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分别奖励举报人1000元、1200元、1500元。
3、多人分别举报同一问题,奖励对案件突破起关键作用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其举报贡献大小分别给奖,但奖励总额不超过一、二款中规定的额度。
4、奖励资金从市纪委、监察局办案经费中列支。
5、奖励举报、举证有功人员,应在被举报人结案处分后进行。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根据承办立案检查的办案部门意见,按以上奖励办法的规定提出奖励人员名单和奖励金额。报市纪委常委会同意批准后,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举证人领取。
第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701—6441206。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市监察局自办案件。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鹰潭市纪委 鹰潭市监察局
关于实行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举报制度,规范举报工作,鼓励实名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实施和查处工作。
第三条 实名举报的反馈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实名举报的内容须有可查性、可核对性;须是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无可查性、可核对性或不具有违犯党纪、政纪性质的实名举报不予反馈。
列为不予反馈的实名举报件,须由主办人员提出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再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实名举报反馈内容主要包括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征询举报人的意见等。
第六条 举报件在办结后的1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负责反馈的机关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反馈方式:对举报人留下真实姓名和通信地址的,采取信函反馈;举报人希望以电话联系的,采取电话反馈;举报人希望面谈的,或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需要当面向举报人解释清楚的,采取当面反馈;对于群众联名举报的,可通过召开该单位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或联名举报的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有关调查处理情况。
第八条 严格保守秘密,严肃反馈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 人的情况向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或无关人员泄露。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的有功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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