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主要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峡江县在总结去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主要干部廉政保证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全县村委(社区)党支部书记和主任中全面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各村级主要干部于每年3月底前交纳一定数量的廉政保证金,其中单位出60%、个人出40%。廉政保证金实行一年交纳一次的方式进行,全部进入乡镇财政专户,由乡镇纪委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村级主要干部和班子成员在本年度内,经乡镇纪委认定在工作责任范围内和廉政建设方面未发生违纪违法事件的,按上年交纳的廉政保证金如数结转下一年,并按所交纳廉政保证金总额的20%予以奖励。但本人和村级其他班子成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和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了违纪违法事件的,由乡镇纪委视处分情况按30%—100%标准扣除当年交纳的廉政保证金。此外,村级主要干部离任时由乡镇纪委负责按其个人出资的全部或剩余部分退还给本人,村委(社区)交纳部分转为接任人员。
(峡江县纪委彭伍英 陈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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