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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采取八项措施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一是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中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品牌或供应商,也不得指明或变相指明采购进口产品;产品技术指标、参数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以某个品牌或某种产品的技术指标、参数作为技术标准;对资格性和实质性要求应明确规定并标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二是严格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对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手续。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应提报更改采购方式的申请,同时,应附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供应商的对采购事项变更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管理。评审委员会组成、抽取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过采购文件意见征询或方案设计、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遇有特殊行业和产品,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当从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外地评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是加强投标供应商资格性审查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审查结果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签字确认。对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是进一步加强综合评分法评审管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招标文件要列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标准。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并出具独立书面意见。在汇总计算每个投标供应商技术标部分的算术平均分时,应当去掉各评委对其所打分数的最高分和最低分。
  六是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七是加强政府采购公告管理。青岛市政府采购公告应在《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和《青岛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公开发布。中央、省驻青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青岛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并严格按照我市政府采购流程办理的采购项目,项目公告信息可在青岛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内容变更、延期开标等信息,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八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保密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评审前,不得透漏采购文件发放情况;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审过程有关情况和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任何人不得干预评审活动、影响评审结果;评审结束,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安全完整保存相关评审资料备查,不得私自出借、透漏或对外传阅采购文件资料。

  (青岛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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