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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

  实名举报,系指举报人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的组织、共产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并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有关证据材料。
  受理实名举报信访件的原则和方法:1、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有关部门,责成优先办理。2、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向实名举报人说明理由,转有关部门管理。3、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对实名举报的材料和实名举报人按下列规定严格保密:
  1、举报材料列入密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举报人姓名、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2、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同时也要求举报人不得泄漏或扩散举报内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将从严查处。
  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处理,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或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中共鹰潭市纪委、鹰潭市监察局关于鼓励实名举报证的试行办法》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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