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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3、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
  5、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投 诉 指 南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处理。
2、村民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集体资金等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3、盗窃、诈骗、交通事故、敲诈勒索等刑事案件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
4、因离婚、收养、继承、房屋、债务、宅基地以及侵权损害赔偿等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5、各类合同、协议,如货物运输、财产租赁、借款、保险等引起的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
6、有关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等问题,由土地、规划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7、有关房屋拆迁、落实私房政策等问题,由房管局处理。
8、假冒商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9、偷税、漏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由税务机关处理。
10、职工因工资待遇、工龄计算、劳保福利、劳动就等引起的动争议,由劳动人事部门处理。
11、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等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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