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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

  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合理的要求给予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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